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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原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思路与内容调整研究
日期:2026-03-16     来源:中国信息安全     作者:何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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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波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网络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安全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支撑作用。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工作,提出要坚持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等明确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自2017年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网络安全法》的修改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作为一类立法项目重点推进。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建设网络强国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网络安全法》的立法定位与实施成效

    《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网络立法的重要里程碑,自施行以来不仅切实回应了保障网络安全、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也对我国网络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立法的重要里程碑

    网络安全形势伴随技术产业发展动态变化,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也适应不同互联网发展阶段与时俱进。《网络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的基础性法律,是我国网络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奠定了网络法律制度的核心基础与主要框架。《网络安全法》明确了网络发展与促进制度,建立了网络运行安全制度,规定了保障网络数据安全制度,确立了网络信息安全制度,明确了网络违法犯罪防范治理制度,规定了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制度,还全面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二)《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有机整体

    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深度嵌入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发挥着承上启下、协调联动的重要枢纽作用。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与相关法律横向联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网络空间主权”等原则性制度作出具体明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网络专门立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领域立法协同发力,共同构建起我国网络领域的立法顶层设计;另一方面,《网络安全法》与下位法上下协同,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三)《网络安全法》加速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建设进程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和施行,对我国的网络法治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一是推动网络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大力推进网络法律制度建设,逐步构建起涵盖网络运行安全制度、网络数据安全制度、网络信息安全制度等在内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二是推动网络法治实施持续深化,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执法实践,持续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形成了一批具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三是推动网络法治意识和素养全面提升,通过创新开展网络法治宣传,持续深化网络法治研究教育,深入推进网络安全理念宣传、网络安全知识普及、网络安全技能推广。四是推动网络法治国际交流合作持续推进,通过建立双边和多边网络安全对话机制,积极发布《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不断深化网络法治领域的理念交流与合作共建。

二、《网络安全法》的修改背景与逻辑思路

此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支持创新发展,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回应人工智能等战略性技术取得的新发展,重点强化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加强与相关法律的衔接协调,有利于强化全社会网络安全意识,持续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一)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注重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网络安全是网络强国战略的核心内容,维护国家网络安全是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网络空间安全形势日益严峻,新的安全变量不断涌现,给国家安全带来新的挑战,也对相应法律制度保障提出更高要求。《网络安全法》的修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根本遵循,深刻把握发展与安全的辩证统一关系,兼顾风险防控和创新驱动的立法思路,在保障网络安全的同时充分考虑数字经济的发展需求。

(二)适应技术应用发展新形势,坚持与时俱进回应网络安全新要求

当前,互联网发展进入新阶段,基于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加快规模部署和应用,互联网智能、泛在、融合的特点更加明显,卫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迅猛发展,网络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与此同时,网络空间安全风险呈现新特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重要支撑,其网络安全问题愈加凸显,数据泄露事件层出不穷,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带来了严重威胁。《网络安全法》的修改适应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带来的新风险,从法律层面为网络强国建设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有助于积极应对网络安全风险挑战。

(三)立足网络监管执法实践迫切需求,有力提升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协同性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新风险、新问题不断涌现,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网络安全法》设置的法律责任偏低,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不足。2021年以来,《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网络安全相关立法相继制定实施,几部立法出台时间跨度大,所处的国内外形势、法律责任制度存在差异。例如,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和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行为,《网络安全法》仅规定了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可以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网络安全法》的修改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完善处罚机制等方式,有效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为网络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确保执法工作能够精准、高效地开展。

(四)坚持过罚相当分类施策原则,精准设置不同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设置,不仅是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支撑,更是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释放数字经济发展动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有力保障。尤其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新业态加速发展的背景下,更需要避免“一刀切”式的处罚方式挫伤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新活力,为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发展预留充足空间。《网络安全法》的修改坚持分类施策,突出分级分类治理,结合行为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多方面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切实保障网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网络安全法》的修改内容

本次《网络安全法》的修改以法律责任章节为主,同时涉及总则、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等章节的个别条款。根据《修改决定》的具体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一)充实网络安全工作指导原则

《修改决定》紧密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新增一条,明确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本次修改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指导原则,进一步明确和强调了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领导地位,是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入法入规的直接体现。同时,这也是“网络强国建设”首次写入法律,进一步推动了网络强国战略等重大部署法治化,为新时代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二)增加促进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内容

人工智能既是引发网络安全风险挑战的新变量,也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新增量。《修改决定》新增人工智能专条,一方面,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要求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这是我国首次将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纳入法律框架,既回应了人工智能算法安全、训练数据泄露等新挑战,又通过“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的反向赋能条款,实现技术治理的闭环,实现了“以发展促安全、以安全保发展”的制度导向。

(三)完善网络运行安全法律责任

网络运行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中之重,也是本次修改涉及内容最多的部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实践中危害网络安全后果情况,参照《数据安全法》调整了《网络安全法》罚款幅度,不仅加大了对一般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新增加了对造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丧失功能等行为的处罚。二是针对网络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的认证增加一条法律责任,提升网络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的使用规范,有效保障网络领域供应链安全。三是加大对违法开展网络安全认证、监测、风险评估等活动的罚款力度。一般性违法即可处以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时罚款标准提高,并增加关闭应用程序的处置措施。四是完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处置处罚措施,既给予运营者一定的改正时间,又有力维护国家安全。

(四)强化网络信息安全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险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带来的风险挑战,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执法实践,《修改决定》调整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责任,设置阶梯式的处罚措施,根据一般性违法,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特别严重后果等不同情形分类施策,进一步提高了处置处罚精度。其中,对于单位的罚款上限由最高五十万元,提升至最高一千万元;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由最高十万元,提升至最高一百万元。

(五)加强与相关法律的有机衔接协调

《修改决定》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进一步做好与《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新增规定明确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二是鉴于《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网络数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新的专门规定,《修改决定》明确相关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三是统筹考虑《网络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专门新增一条衔接规定,明确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为企业的创新、发展创造足够的激励,同时推动实现网络安全领域执法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

(六)完善涉外网络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面临的境外网络攻击日益严峻,对我国网络空间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构成现实挑战。《修改决定》将域外适用的范围扩大至从事危害我国网络安全活动的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整体从行为方式、危害对象、行为后果三个角度,扩大了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危害我国网络安全行为的追责情形,扩大了《网络安全法》的域外适用效力。

四、结 语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完善维护国家安全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提出“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加强网络安全体制建设”等明确要求。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加强网络、数据、人工智能、生物、生态、核、太空、深海、极地、低空等新兴领域国家安全能力建设”。《网络安全法》的修改是适应新时代网络安全需求的重要举措,更是全面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重要体现。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随着《网络安全法》修改完成和生效施行,将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进一步夯实网络安全制度基石,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网络强国建设。

(本文刊登于《中国信息安全》杂志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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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热西达·马木提